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推进法制建设、加强审判监督,实现公正司法,我院拟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2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调处纠纷能力,富有社会实践经验,群众威望较高。
(三)遵纪守法,本人未受到过刑事、治安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家庭主要成员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持有本市户口,有时间保障能参加案件陪审。
(五)年龄在23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七)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选任程序
(一)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的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向法院推荐。公民本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二)对被推荐的人选和申请人由法院会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按照选任条件进行审查。
(三)根据综合考察结果确定最终人选后,由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解除。
三、推荐、报名相关事项
(一)推荐报名期限截止:2017年5月24日下午3时。
(二)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单位、提出申请的公民个人,到市法院政治处领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三)报送推荐表、申请表时,请带齐学历证书、户口簿、单位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本人、家庭主要成员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四)报名地点:龙口市人民法院政治处(611房间)。联系电话:8778255
龙口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