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考生,我局已协调我市教师资格认定部门统一出具能在7月31日前完成办证工作的函。拟在泉州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可不必提供教师资格认定部门证明函(但须提供户籍或人事关系等可在泉州参与认定的证明材料);在其他设区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仍须提供在7月31日前完成办证工作的证明材料。
由于网站限制,无法在学信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到相关验证材料的考生,可不必提供查询材料。
泉州市教育局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