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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检察系统辅助文员招聘考试政策问答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 阅读:738 次 日期:2017-05-12 11:03:40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2017年上海市检察系统辅助文员招聘考试政策问答”,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1、考试的科目、时间、地点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人员、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文职人员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检察系统辅助文员、法院系统辅助文员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法律基础》。考试时间均为2017年6月17日。

以上四类工作人员招聘考试,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类;考试地点由计算机随机编排,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标明为准。

2、考试范围和考纲在哪些网站上发布?

答:本次考试范围以《2017年上海市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人员、检察系统辅助文员、法院系统辅助文员、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www.shacs.gov.cn)和上海“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上公布。

3、如何理解部分岗位任职资格条件中“须持有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或办公自动化合格证书”?

答:这一条件是指报考者应在2017年7月23日前参加并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或上海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评办公自动化合格证书,否则不能参加面试。

其中《办公自动化能力测评》报名和考试地址:上海开放大学(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评中心),国顺路288号综合楼301室。报名日期为每周一、三、五(9:00-13:00),双休日和国定假日除外。报名费:120元/人。报名咨询电话:25654058、25654059,采取当场报名、当场考试、当场发证。

4、如何理解部分岗位任职资格条件中“达到《计算机中文速记》四级或《汉字速录水平测试》二级及以上水平”?

答:这一条件是指报考者持有2014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计算机中文速记》四级或《计算机文字录入员》四级或《计算机操作员(文字录入)》四级、或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颁发的《汉字速录水平测试》二级及以上水平证书。无上述证书者,应在2017年7月23日前,参加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汉字录入》专项职业能力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看打录入模块每分钟有效字数50字及以上)。否则不能参加面试。

为配合本次文职人员招聘工作,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定于6月和7月专场开设三次《汉字录入》专项职业能力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下载准考证和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报名考核费:75元/人。具体报名办法、鉴定方案、考试安排、准考证下载、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通知等信息可在上海速录人才网(www.shsulu.com)查询,报名咨询电话:56334026、56386744。

5、考试报名的方式、时间是什么?

答: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海“21世纪人才网”,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10:00~5月16日17:00。报名时须牢记注册编号。

6、网上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考生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确定本人符合拟报考岗位的报考条件;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和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银行卡。

7、上传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网上报名必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8、如何进行缴费?

答:本次考试缴费一律通过网上进行,完成网上报名、上传电子照片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考生凭任何一张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推荐使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均可实现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10:00~5月16日17:00(建议避开每日24:00左右银行结算时段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

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10元/人,考务费45元/科。

9、何时可以下载打印准考证?

答:考生在网上报名且缴费成功后,务必在2017年6月15日10:00~17:00在报名网站凭本人注册编号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载打印后须妥善保管,以备考试、面试使用。

10、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1)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考相关文件,慎重报考和缴费,一经确认,不再办理退考。

(2)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3)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4)网上报名须正确上传照片并按时缴清费用,方可视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放弃报名。

(5)考生应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6)报名信息一经缴费即不得更改。

(7)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另外,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报名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11、考生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2)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可进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携带黑色字迹的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严禁将手机、计算器等各种电子、通讯、计算、存储及其它设备带至座位。

(4)严禁将试题本和答题卡等带出考场。

(5)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和违纪违规行为,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6)考点无停车条件,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12、笔试科目考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考生进入考场后,将本人与考试无关和不允许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位置。

(2)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考生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3)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上将本人姓名、试卷代码、准考证号码用墨水笔填写,并用2B铅笔将试卷代码和准考证号码填涂到相应位置。

(4)考生应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用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不得使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和涂改用品。

(5)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和答题卡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13、本次考试是否指定复习用书和举办考前辅导?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专门复习用书,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不组织任何考前培训,也不委托社会上任何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不要相信任何非官方网站发布的考试和培训信息;不要向培训机构及其网站提供个人资料以免被他人非法利用;不要听信任何关于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虚假宣传;不要心存侥幸,购买、使用虚假试题、答案和作弊器材。

14、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处须加盖骑缝章)。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后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15、笔试成绩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于2017年7月14日10:00起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和上海“21世纪人才网”公布,考生可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

16、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对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上海市诚信档案库;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7、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32511386、32511390

考务咨询:61969089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24022726

网上缴费咨询:95534-6

监督电话:6433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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