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社事招〔2017〕19号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教研人员队伍,优化师资结构,经市人社局同意,中共常州市委党校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优秀人才,主要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领导和国家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应、往届普通高校硕士毕业研究生,具有教学科研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6年4月14日以后出生);应、往届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研究生,具有教学科研工作经历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4月14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6年4月14日以后出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4月14日以后出生)。
(三)属于留学归国人员须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时间截止到报名时);
(四)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苏人社发〔2012〕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报考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报考人员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又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报考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二、报名程序和办法
本公告招聘岗位为长期招聘岗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党校根据岗位报名情况,不定期启动考核程序。党校组织人事处将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并于每季度末在常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通报岗位招聘进展和空缺情况。
1.本次招聘采用邮箱报名。报考人员将个人简历及相关材料发送至常州市委党校组织人事处邮箱czdxzzrsc@163.com,发送主题请以“姓名+专业+学历(职称)”格式注明。招聘岗位的相关条件及待遇详见中共常州市委党校网站中国足彩网栏。
2.本次公开招聘不设开考比例。如有满足条件人员应聘,即可根据需要组织考核,以常州市委党校组织人事处通知为准。
3.凡属于弄虚作假或者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报考的,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考核方式
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党校组织人事处将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逾期未参加考核,视为自动放弃。
(一)资格复审
党校将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通过人员不得参加考核。复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
4.属于留学归国人员的,另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5.工作业绩、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参与项目的相关资料;
(二)考核
考核程序分为试讲和面试两部分:
1.试讲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效果)、理论功底、知识结构、语言表达等。应聘教师自选本专业40分钟课题讲座进行试讲。
2.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背景、岗位适配性、逻辑思辨与沟通能力、职业道德及岗位认知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3.试讲和面试地点在常州市委党校,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政审)
在校委会考核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报考人员的校委会考核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在市三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在校委会考核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政审),考察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因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在校委会考核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组织体检、考察(政审)。
五、公示
根据考核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简章发布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
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六、咨询与监督
政策咨询电话:(0519)83976015、83976016
监督举报电话:(0519)83270267、85682012
七、本公告由中共常州市委党校负责解释
中共常州市委党校
2017年4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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