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者,必须提供交如下材料:
1.《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各一份。
3.近期二寸彩色同版免冠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所在单位已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在深圳市内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符合报考条件第一条第(二)款(级别为“免二科”)的考生还须提交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书、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各一份。
6.符合报考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的考生,还须提交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各一份。
7.外省市转入的报考人员需备齐上述报考人员所需材料重新审核,并提交转考证明。
8.如对应试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有疑问,应试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均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