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治理既不能简单粗暴地全面管制,也不能对各种低俗信息视而不见。要规范和保障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也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形成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的良性生态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先是快播涉黄案开庭审理引发“技术中立”之争,后有百度血友病贴吧事件曝光“网络中立”之殇,互联网治理的话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有效促进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同时公布了针对现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修订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发布,至此次大幅修订已过10年。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便是对发布者信息公开及用户信息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还加强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及其提供者的严格监管,提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互联网的媒体属性越来越明显并不断加强,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却与发展现状日益脱节。此次对上述两项规定的修订,正是应对互联网信息传播新形势的需要,也是依法治网的必然之举。
近年来,信息传播的途径已由PC端大规模向移动端转化,信息传递呈现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等特点,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用户的快速增长,更将这一特点进一步放大。身处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众媒时代”,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各方都很关切。
首先,互联网治理既不能简单粗暴地全面管制,也不能对各种低俗信息视而不见。笔者认为,在保证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充分运用技术、行政和法规等多种手段,对网络信息传播加以规范。其中,技术应当为网络空间治理加分,而不是减分,技术设计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到社会价值责任。
其次,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而言,规范和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等。
再次,互联网治理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形成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的良性生态。网民是举报互联网违法行为、不良信息传播行为的主力。数据显示,2015年12月,全国各地网信办举报部门、各网站共受理网民举报269.7万件,较2015年初翻了一番。在人人争当中国好网民的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也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商业与道德,让网络空间更清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