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阿克顿勋爵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在中国这个拥有悠久集权统治历史的国度里,从秦始皇的徭役到隋炀帝的东征,从清政府的独裁专政到蒋介石的四年内战,不受约束的公权力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时至今日,在现代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的今天,对强权的膜拜,对个人权利的漠视,仍不时发生在我们周围。因此,弘扬民主政治,约束公权力,任重而道远。
历经二十余年的修订和完善,被称为“党内立法法”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正式出台。作为为党内立法立规矩的法规,甫一提出即剑指党内公权滥用的腐败。公权是一种特别的能力,一种特殊的资格,表现为巨大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制度是一种准则、一种规程,表现为指导性和制约性。公权天然倾向于滥用,唯有用制度约束规范、监督制衡,才能保证公权力发挥其应有的正义力量。如何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既要有“制度笼子”,更要把公权力“关住”。
编织民主制度之笼,首要任务是制度自身的完善。用来关公权力的笼子一直都有,但或许是笼子本身不够完善,或许是看管笼子之人不够尽职,致使权力从笼内轻易蹿出,为所欲为。当务之急是要编织更为坚实、致密、合体的“制度笼子”。一方面要尽快对现有的笼子查漏补缺、修缮巩固,确保已经暴露出来的漏洞被彻底封死,断了某些掌权者继续钻空子的企图。另一方面,要根据社情民意的变化,广泛听取各方声音,吸纳各种力量,集合各方才智,共同打造腐败的“终结笼”——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编织民主制度之笼,还要能把公权力管得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既是对权力与制度关系的形象概括,也是回归权力本质的必然要求。对共产党的领导干部而言,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权力具有腐败的天性,能令掌握它的人滋生欲望、迷失本性。即便有笼子的震慑,也按捺不住蠢蠢欲动的心,总想挑战一下制度的权威。要想让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安分守己,需请出“常”“长”二剑“护法”——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唯有持续性地反腐倡廉,才能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让权力时刻保持警醒;唯有长期性地拒腐防变,才能保持党的纯洁性,清除权力妄为的土壤。“常”“长”二剑出鞘,反腐就不会沦为“运动式”“一阵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贪腐应对之计就难以存活。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束缚,也是保护。“关”不是要让权力在笼子里僵死或“睡大觉”,而是要让权力恰如其分地发挥作用,实现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价值;是要让掌权之人不专权、不越权、不谋私,不沦为“苍蝇”“老虎”。这是实现廉洁政治的根本,也是取信于民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