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句事招公告〔2017〕1号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镇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镇办发〔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句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简称句容市卫计委)、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句容市人社局)决定,我市卫生计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名工作人员。
一、报考条件、对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3月3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四)具备良好的品行;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要求;
(七)招聘岗位、人数和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详见《2017年句容市卫生计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第一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二、报名办法
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4月5日11:00止。应聘者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如实填写《句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发送至邮箱xch9358@126.com。网上报名人员须于2017年4月7日9:00-11:00,14:00-16:00,到报名现场(句容市卫计委十楼人事科)提交报名所需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进行资格初审。
(二)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为2017年4月7日9:00-11:00,14:00-16:00。报名地点为句容市卫计委(句容市华阳北路卫生大厦)十楼人事科。报名时携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学位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2张,填写《句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办理报名手续(2015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须提供执业医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本次公开招聘不收取报名费和考试费。
(三)岗位核减或取消。截至报名结束,如无人报名或报名人数不足,则取消或核减该岗位。取消或核减岗位公告于2017年4月7日17:30前,在报名现场、句容市卫计委网站(http://wjw.jurong.gov.cn)和句容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jrhrss.gov.cn)发布。
(四)领取面试通知单。报名人员于2017年4月7日提交报名材料并通过资格初审后,在报名现场领取面试通知单。
三、考试
本次招聘采取专业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专业知识、沟通能力、情绪稳定性和综合素质,采取百分制。面试时间为2017年4月8日(详见面试通知单),面试地点为句容市卫计委(句容市华阳北路卫生大厦)。应聘者凭面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按抽签序号参加面试。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成绩以60分为最低合格线,达不到最低合格线者不予录取。面试成绩于2017年4月8日在面试现场张贴公布,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在句容市卫计委网站和句容市人社局网站公布。
四、体检和签订就业协议
在合格分数线内的人员,按各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如招聘岗位人数末位出现面试成绩同分,则加试确定名次。
体检工作由句容市卫计委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统一组织进行。体检合格的应届毕业生现场签订就业协议。逾期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视为主动放弃应聘岗位。
五、考察、公示及聘用
用人单位参照江苏省录用公务员相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合格人员,经审核后在句容市卫计委网站和句容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人员聘用手续。因体检、考察不合格以及弃权出现缺额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成绩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实行依次递补,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完成后,不再递补。被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考生本人自行负责处理。聘用名单公布、应届毕业生毕业后一个月内未到单位报到并办理聘用手续,或应届毕业生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由句容市卫计委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咨询电话:
句容市人民医院人事科 0511-87266754(政策咨询)
句容市卫计委人事科 0511-87263315(政策咨询)
句容市人社局 0511-87278260(政策咨询)
监督电话:
句容市人社局监察室 0511-87270366
句容市卫计委监察室 0511-87279959
句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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