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埇桥区招聘城区小学编外教师的考生,如需由主管部门出具已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证明的,请参考以下条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一、证明对象:
(一)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
(二)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二、证明条件:
(一)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宿州市埇桥区内的中国公民。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四)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学小学语文或者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开具证明所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证明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由所在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原件、复印件。
(8)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其中,2015年下半年及之后参加考试并合格人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不再寄送纸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23号)要求,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网页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含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且由校教务部门加盖公章,院系公章无效(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
温馨提示: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结束。特别提醒申请人注意: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故不予证明;
(二)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可以给出证明。
联系电话:3025718
地址:港口路义乌商贸城南侧(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