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实现同时预约和连续考试 每年体检年龄调整为70周岁
驾驶证被注销,七种情况可直接考试
●原规定:驾驶证被注销,需要经培训后,重新通过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才能取得驾驶证。
●新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1.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2.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3.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4.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5.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6.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7.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详细解读: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规定条件的,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但直接申请考试只能是允许初领和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即A3、B2 、C1 、C2、C3、C4、C5、D、E等准驾车型,不能直接申请A1、A2、B1准驾车型。比如A1驾驶证被注销要重新申请的,驾驶员直接申请考试的只能是A3或B2以下(含)准驾车型,再逐步增驾到A1准驾车型。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撤销是处罚措施,不能享受该政策优惠,也就是不允许不经学习驾驶直接考试。
驾考实现同时预约和连续考试
●原规定:各科目考试按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路考、科目三理论考试顺序依次进行。
●新规定:科目一合格后,既可以约考科目二也可以约考科目三路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科目二、科目三路考同时预约,在同一天连续考试。
●详细解读:一、同时预约或连续考试的前提是满足法定的间隔时间。二、取消了科目二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科目三路考的规定。三、科目三理论考试应当是最终的考试科目,其他所有科目合格后,才可报考。不过,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可当场申请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不再需要提前预约。在程序设计上,实现在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路考通过后,科目三理论可与科目三路考或科目二合并预约。
允许异地补换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
●原规定:驾驶人只能在驾驶证核发地办理补换领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业务。
●新规定:一是允许异地补换证的业务: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信息变化换证、损毁换证、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遗失补证。二是简化转入换证体检要求,体检证明改为自主申报。也就是办理转入换证手续,不必再提交体检单了,只需要自主申报身体情况(转入时距原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90日的,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三是在异地补换领驾驶证涉及发证机关不一致问题,应当先办转入换证。
●详细解读:比如持北京驾驶证在温州交警车管所补领,那补领的驾驶证就是温州车管所的驾驶证。申请人在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和转入换证时,只需要提出一次申请,提交身份证明、驾驶证,自主申报身体条件状况。
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
●原规定: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和持有C5驾驶证的残疾人需要定期体检,如果没有按期提交体检证明超过一年,驾驶证将被注销。
●新规定:新规将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同时,因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详细解读:一、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持有C5驾驶证的残疾人需要定期体检。二、驾驶证因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且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均可以在补交体检证明后恢复驾驶资格。三、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按照驾驶证有效期满的有关规定注销,在通过考试科目一后恢复;超过有效期三年以上,需要重新考试全部科目恢复,对于70周岁以上老人,过了申领年龄条件,则不能重新申请。
实习期内记满12分注销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详细解读:之前如果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但不在实习期内处理,分数不会记在实习期内,则不用注销其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如今只要在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无论何时处理,记满12分都要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部分驾驶证业务无需提交居住证
●原规定:外来人员在办理补证、到期换证、变更手续等业务时,需要提供身份证以及临时居民身份证。
●新规定:除了初次申领驾驶证、增驾、军警换证、境外换证、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以外的驾驶证业务,包括补证、到期换证、变更手续、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都不需要再提交居住证了。
放宽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业务
●原规定: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新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详细解读:申请大中型客货车(A、B类准驾车型)驾驶证不再受地域限制,在居住地都可以申请增加A、B类驾驶证。申请增驾的,应当在其所持驾驶证的核发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