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增考合格证明定于近期发放,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在深圳市报名参加2011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2011年度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并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
二、发放时间
2012年5月30日至6月21日(期间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发放地点:
深圳市考试院(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二楼)。
四、有关要求:
(一)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到到市考试院报名大厅窗口领取证书和报名发证登记表。
(二)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合格考生身份证原件外,代领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领证手续。 (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留底备查)。
五、注意事项
报名发证登记表作为考试档案,领取后需存入考生个人人事档案并妥善保管,切勿遗失,损坏、遗失后果自负。
深圳市考试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