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和2016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统计数据分析情况,经研究,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就2016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审计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三、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本年度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数据盘随本文下发)和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五、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考生可在审计考试网(www.auditexam.cn)上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六、在公布考试成绩、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联系人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李亮(010)50993148
高天(010)50993143
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