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单位):
为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为中小学,含民办学校,下同)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且聘用在相应职称层级教师(未参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民办中小学教师为取得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
二、岗位使用和推荐参评人数
根据国家、省有关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岗位使用按照总体控制、着眼长远、留有余地、适量使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全市教师队伍规模和教师队伍建设整体情况等因素,按照以下要求调整岗位设置和推荐参评高级、一级教师人数:
(一)要认真执行粤人社规[2016]7号文件调整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小学高、中级岗位在粤人社发[2010]105号文件基础上分别上调5%;中学高、中级岗位可分别上浮3%;调整后还未达到清府办〔2012〕84号文标准的可按清府办〔2012〕84号文标准执行。各单位、各县(市、区)可按照此标准重新调整设置岗位的比例。
(二)推荐高级教师参评人数。今年我市根据各市、县人社局上报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以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的20%作为2016年推荐高级教师参评人数,详见《2016年推荐高级教师参评名额表》(附件9),具体到各级中小学的推荐比例和名额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方案报当地人社部门核定。方案应根据中小学校实际,结合其学校长远发展、人员结构、级别以及符合申报条件人数进行综合考虑,充分体现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形成竞争的特点。
(三)推荐一级教师参评人数。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核定当年各学校一级教师可使用岗位。对有空缺岗位的学校,原则上要按空缺岗位数推荐参评人数。因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不足不能形成竞争的,从紧掌握使用空缺岗位数,更不能突破岗位数推荐参评人数;对当年没有空缺岗位的学校可按照粤人社规[2016]7号文件有关计算办法,将改革后当年符合条件可不占用的岗位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标准化学校等级分别使用不超过当年不占岗位数的50%、45%、40%和35%,义务阶段教育及以下学校使用不超过当年不占岗位数的30%作为当年推荐参评人数,因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不足不能形成竞争的要从紧掌握。今后要加大力度,利用改革后新增岗位数和自然减员等逐步消化解决超岗聘用突出问题。
三、申报评审时间
全市高级教师和市直属公办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11月25日至12月9日。
职业中学由市教育局明确学校功能定位后,符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的,报属地管理申报,不符合的,其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申报材料送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清远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电话:3368625)。
各县(市、区)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受理时间由各县另行通知,并按市《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按所在学校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职称评审。
四、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条件统一执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以及《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附件1)。
(一)学历、资历、业绩等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其中,现职称层级任职时间自首次聘用时间起累计计算;取得现职称但未聘用在相对应岗位等级期间取得的教研科研、论文论著等业绩可视为有效申报业绩。
(二)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博士学位的提供2014年、2015年的合格证明,其他学历的提供2011年至2015年的合格证明;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称,硕士学位的提供2014、2015年的合格证明,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和大学专科学历的,提供2012年至2015年的合格证明,中专学历的提供2011年至2015年的合格证明;申报评审二级教师职称,大学专科学历的提供2014年、2015年的合格证明,中专学历的提供2013年至2015年的合格证明。
(三)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精神,我市在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时对职称计算机能力应用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四)申报人需已取得与申报学段教师职称相符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报送考核推荐(岗位竞聘)方案和农村或薄弱学校名单
(一)报送学校考核推荐方案。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应在当地人社部门核准有岗位的前提下进行。学校要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工作指导意见》(附件2)制订的《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推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可评聘岗位、用于考核推荐岗位数量和拟推荐人数、考核推荐办法、限制参加考核推荐的情形等。
1.《方案》要经学校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各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监督,确保学校的《方案》符合程序和政策规定。
2.市直属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方案》经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教育局核准。
3.公办中小学报送《方案》时应一并报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附件3)。
4.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援藏援疆援川教师无需参加岗位竞聘,可直接推荐。其中,援助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个人可申请推荐到援助所在地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二)报送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名单。
11月21日前,各县教育局商县人社局将本县薄弱学校(含所有民办学校)和农村学校名单汇总列表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六、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全市统一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
根据学校制订的考核推荐方案,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参加相应岗位竞聘,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二)学校考核推荐。
学校要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工作指导意见》成立推荐委员会,听取申请人向本校全体教职工的公开述职报告后,通过多种形式对申请人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人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数不能超过核定使用的岗位数。
学校已明确可评聘岗位用于解决已取得相应教师职称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简称高职低聘人员),高职低聘人员竞岗成功后,不需要申报评审,可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学校考核推荐方案明确空缺岗位允许高职低聘人员可与拟申报晋升职称评审人员一并竞聘的,拟申报晋升职称评审的人员竞聘成功后再参加评审;高职低聘人员竞聘成功后则可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高职低聘人员的竞聘结果报同级人社、教育部门备案。
正常晋升教师职称申请人的材料应经学校严格审核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组织说课讲课评课考核。
1.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按属地管理由各地教育局统一组织。请各地教育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附件4)组织具体实施工作(不能授权给学校)。
2.申请评审一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采取“说课讲课”考核或“说课评课”考核方式,由各县自行确定。其中,采取“说课讲课”考核方式的,各县(市、区)教育局可委托学校根据按统一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受委托学校名单由教育局统一发函确认;采取“说课评课”方式考核的,“说课”考核可委托学校组织,“评课”考核应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
未纳入委托范围的学校,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
市直属公办学校的考核工作按“说课讲课”方式由各学校组织。
“说课讲课评课”考核结果要按规定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
3.申请评审二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均由学校组织实施。
(四)申报材料审核。
申报材料按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汇总报送。
1.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材料,县人社、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将符合岗位空缺、申报条件、考核推荐程序等要求的,由县教育局并连同各学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复印件),于12月9日前集中送市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市教育局人事科。
同时,市直属学校教师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后连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复印件)直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2.申报一级、二级教师职称评审的材料,学校审核把关后连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复印件)按各县(市、区)通知时间集中报送本县相应教师职称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3.各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逐一审核,符合规定要求才可以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规定要求按原渠道退回材料并作出说明。
(五)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对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1.学科组设置。评审学科组的设置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级评委会综合考虑学段、主辅科、申报人数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确定学科组设置后需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2.面试答辩。在学科组评审时必须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申报一级、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全面实施面试答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可根据申报人员任教学段、学科、申报人数等情况,组建相应的若干个面试答辩小组,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会议面试答辩工作操作指引》开展面试答辩工作。面试答辩具体安排由评委会另文通知。
(六)评后公示。
评审通过人员在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学校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
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期满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相应报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人社部门应行文予以公布,公布的结果可作为学校聘用依据并及时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加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和发证。
七、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申报岗位要求,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详见《清远市2016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件5)。
评审表格在清远市人社局、教育局门户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二)申报人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按系统指引进行网上申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按申报系统要求和管理权限进行网上审核。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教师职称评审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各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社会公认、业绩突出的教师选拔出来,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县要按照本通知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面向参评教师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的改革要求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确保推荐人数在本校空缺的教师岗位数以内。
市教育局组建中小学教师考核推荐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评)课考核工作。县教育局组建中初级教师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县申报评审中级和初级教师职称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评)课考核工作。
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评委库建设,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严格评审范围、程序和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三)严格审核,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要建立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按照我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撤销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审收费。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评审费580元、答辩费14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共920元/人;申报评审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评审费450元、答辩费140元,共590元/人;申报评审二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评审费为280元/人。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