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16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且聘用在高级教师岗位的人员。
二、评审指标和推荐名额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70号),国家下达我省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控制数299名,按照评审控制数1.5倍确定全省推荐名额450名。各市、省直单位名额分配原则上综合考虑全省各市教师队伍规模和教师队伍建设整体情况等因素,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省直单位名额包括省直各部门下属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以及部委属、省属高等院校下属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推荐名额;省直各部门和部委属、省属高等学校下属的民办学校,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推荐评审范围。
下达各市的推荐名额原则上不再分解到县(区、县级市,下同),但可扩大推荐比例下达给县组织推荐人选报市遴选,并按省下达的推荐人数上报市推荐人选。
各市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向一线优秀教师倾斜,应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以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机构的教师,并注意推荐人选在学段、学科、学校(单位)间的分布,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所辖地区教师队伍规模、结构和教育教学水平相适应。原则上,每学校(单位)推荐人数不得超过1人,且应在学校(单位)正高级教师岗位空缺数内进行申报和推荐。各市报送推荐人选中,学校正职校长(书记)推荐人数严格控制在推荐名额总数的20%以内,专职教研员推荐人数严格控制在推荐名额总数的10%以内。
三、推荐评审条件
推荐评审条件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16〕5号之附件)中的《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其中,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条件,省不作统一要求,也不作为评审结果确认的审核条件,各市可结合当地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作出具体要求。
四、推荐评审程序
原则上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粤人社规〔2016〕5号之附件)进行推荐评审。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是培养和造就中小学领军人才,提升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拓展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教育教学业绩卓著、社会公认、业绩突出的教师选拔出来,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要按照本通知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推荐选拔工作。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面向参评教师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的改革要求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确保推荐人数在本校(单位)空缺的正高级教师岗位数以内。各地于2016年11月20日之前将本地推荐申报材料送省教育厅师资处。
(三)严格审核,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要建立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按照我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撤销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审收费。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各地市(省直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工作人员开具的职称评审有关凭证到省教育厅办公室财务室领取银行缴费通知单,以现金或转帐方式通过银行交付评审费。请于2016年11月22日前将银行回单传真至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