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这些考试舞弊行为将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将构成犯罪。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即统一高考将于6月7日、8日举行。在高考中如有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与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等行为,将受到刑法处罚。希望广大考生和有关人员认真了解《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做到诚信考试、守法考试,不要因实施下列考试违法行为,以免受到法律严惩,在自己人生上留下难以抹去的污点。
1.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
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
罪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罪名:代替考试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示案例】
案例一:考研首例替考案宣判:“枪手”均被判拘役一个月
2016年1月14日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本市首例“替考”案,并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当庭作出判决。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虎某及“枪手”侯某,均因犯代替考试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及相应罚金。据了解,虎某是一名河南籍考生,侯某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
据海淀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代替虎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于 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罪行,虎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某拘役一个月,罚款1万元;判处虎某拘役一个月,罚款8000元。
(来源: 京华时报)
案例二:白领7.6万寻“枪手”替考研究生
因代替他人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蔡某在考场内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北京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枪手”蔡某,及以7.6万元的价格通过替考组织寻找“枪手”的考生梁某提起公诉。
据检方介绍,今年35岁的男子梁某,是北京一家知名电子公司的业务经理。为了使自己的事业有更好的发展,梁某想要报考北京某知名大学的MBA(工商管理硕士)。因为复习时感觉有些力不从心,梁某认为凭自己的能力很难通过考试,因此决定通过替考组织找到蔡某替考。2015年12月26日上午,蔡某带着梁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来到考场,在代替梁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第一场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察觉。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蔡某带到考务办公室,在考务人员的询问下,蔡某当场承认了自己替考的事实。监考人员随即报警,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5年12月29日,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梁某和蔡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检方提起公诉。本案中的替考组织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警方对该组织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