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高中及同等学历);
5、28周岁以下(1988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6、男性身高要求170cm以上(含170cm),女性身高要求160cm以上(含160cm);
7、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侦查、起诉、审判的;
2、组织、参加、支持非法组织的;
3、曾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或者开除学籍的;
4、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