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和考察。体检与考察由各遴选单位负责组织。根据遴选名额和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体检、考察对象缺额的,按考试综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一次。
体检由各遴选单位负责实施,需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的,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各遴选单位将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情况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考察组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表等情况,如实写出考察报告。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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