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范围、对象
现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含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
4、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品德高尚,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具有与报考专业、层次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具有高层次教师资格的可报考同专业低层次学段);
6、截止2016年6月30日,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7月1日及以后至1998年7月1日以前);
7、身体健康,具备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体检要求;
8、具备教师任职的其他条件;
9、现未就业(注:曾经就业的需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合同;已入编的特岗教师视为已就业,在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报考的,需提交由当地教育局出具的离职证明文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到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学籍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有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5.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人员5年内不得参加本省内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6.其它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