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周边国家从事边境贸易的企业,如果需要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其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收支范围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边贸企业和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境外边贸企业开立人民币特殊专用存款账户的规定不再适用。
境外边贸企业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边贸企业和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如目前无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可继续使用该账户,无需做销户处理;如需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可撤销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