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试总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根据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统一安排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清府办〔2012〕91号)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为放弃应聘。复检只进行一次,统一安排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缺额根据实际需要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