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增加固定资产而向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款项。企业应设置“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
⑵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设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⑶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②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③归还长期借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应计利息金额,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⑷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长期借款的摊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