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记录要真实;
②内容要完整;
③手续完备:
单位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签名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本单位公章;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④书写清楚、规范:
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小写金额用阿拉伯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分位写“0” ;
大写金额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大写金额前加“人民币”字样,并在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写“整”或“正”字,有分不得写“整”或“正”字;
⑤编号要连续:
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⑥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注意: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⑦编制要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