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技术
一、事故测量主要工作有:长度的测设、已知角度的测设、建筑物细部点平面位置测设、建筑物细部点高程位置及倾斜线的测设。
建筑物高度测设:b=Ha+a-b(p43)
二、土方开挖
1. 原则: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2. 程序:测量放线→分层开挖→排降水→修坡→整平→留足预留土层
3. 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一般应距基坑上部边缘不少于2m,堆置高度不应超过1.5m
4. 基坑开挖完成后,防止暴晒和雨水浸刷破坏地基土的原状结构。
5. 当基坑较深,地下水位较高,应采取合理人工降水措施
6. 填方土料一般不能选用淤泥、淤泥质土、膨胀土、有机质大于8%的土、含水量不符合压实要求的黏性土。
7. 基坑清理和土方填筑与压实p44
三、基坑验槽
1. 验槽时必备资料:
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附有基础平面和结构总说明的施工阶段结构图;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和记录。
2. 验槽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案例中考)
3. 验槽的主要内容:(p45)
4. 验槽方法
观察法;钎探法 ;轻型动力触探 :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现场也可用轻型动力触探替代钎探):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5. 局部不良地基处理:处理好后的该地与周围持力层受力相当。
四、砖基础
1. 施工准备工作要点: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 2、 砖基础施工技术要求
1) 砖基础一般做成阶梯形,即大放脚,大放脚有等高式和间隔式。
2) 砖基础大放脚一般采用一顺一丁砌筑形式,砖基础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为错缝需要加砌配转
3) 砖基础的水平灰缝厚度和垂直灰缝宽度宜为10mm。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每皮砖要挂线,它与皮数杆的偏差值不得超过10mm。
4) 砖基础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砖基础大放脚的高度。
5) 砖基础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置斜槎。
6) 基础墙的防潮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宜用1:2水泥砂浆加适量防水剂铺设,其厚度宜为20mm。防潮层位置宜在室内地面标高以下一皮砖处。
五、混凝土施工
1. 混凝土基础的主要形式有:条形基础、单独基础、高层建筑伐形基础和箱形基础。
2. 台阶式基础施工按台阶分层依次浇筑完毕,不允许留设施工缝。
3. 条形基础深度宜分段分层连续浇筑混凝土,一般不留施工缝。每段间浇注长度控制在2000~3000mm距离。
4. 设备基础一般分层浇筑,并保证上下层之间不留施工缝,每层混凝土厚度为200~300mm
5. 大体积混凝土采用分层浇筑时,应保证在下层混凝土初凝前将上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6.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不得少于14天,矿渣水泥、火山灰水泥等拌制的不得少于21天。
7. 大体积混凝土裂缝的控制:(一切围绕着内外温度变化大膨胀展开)p48
六、主体工程施工技术
1. 模板工程设计的原则:实用性、经济性、安全性。
2. 对跨度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梁,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应为跨度的1/1000~3/1000
3. 下料长度计算如下:
1) 直钢筋下料长度=构建长度—保护层厚度+弯钩增加长度
2) 弯钢筋下料长度=直段长度+弯段长度—弯曲调整值+弯钩增加长度
3) 箍筋下料长度=箍筋周长+箍筋调整值
4. 钢筋代换原则:按强度代换或等面积代换。当构件配筋受强度控制时,按钢筋代换前后强度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当构件按最小配筋率配筋时,或同钢号钢筋之间的代换,按钢筋代换前后面积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
5. 钢筋的连接方法;焊接(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结构中,纵向钢筋不宜采用该法);机械连接(钢筋的最小直径宜为16mm);绑扎连接(当受拉钢筋直径大于28mm、受压刚劲直径大于32mm时不宜采用该法;轴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杆件的纵向受力钢筋和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均不得采用该法)
6. 混凝土运输时间+浇筑时间≤初凝时间
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并宜留在结构受剪力较小的且便于施工的位置。符合下列要求;
( 1)柱:宜留在基础、楼板、梁的顶面、梁和吊车梁牛腿、无梁楼板柱帽的下面
( 2) 和楼板连成整体的大断面梁, 施工缝应留置在板底面以下20mm~30 mm 处。当板下有梁托时, 留置在梁托下部。
( 3) 对于单向板, 施工缝应留置在平行于板的短边的任何位置。
( 4) 有主次梁的楼板, 宜顺着次梁方向浇筑, 施工缝应留置在次梁跨度中间1/3 的范围内。
( 5) 墙上的施工缝应留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 范围内, 也可留在纵横墙的交接处。
( 6) 楼梯上的施工缝应留在踏步板的1/3 处。
(7) 双向受力楼板、大体积混凝土、拱、壳、仓、设备基础、多层刚架及其他复杂结构, 施工缝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设。
7. 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时符合下列要求:已浇筑的混凝土,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2N/平方毫米;
8. 混凝土采用覆盖浇水养护的时间,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矿物掺合料或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