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服:第1天,每次0.2g,每2小时1次,连续5次;如无效而又无明显毒性反应,第2天增至每次0.3g、第3天每次0.4g,每2小时1次,连续5次。每日总量一般不宜超过2g.恢复正常心律后,改给维持量,每日0.2~0.4g.若连服3~4日无效或有毒性反应者,应停药。
2、静注:在十分必要时采用,并须在心电图观察下进行。每次0.25g,以5%葡萄糖液稀释至50ml缓慢静注。小儿每次2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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