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利息收、付通知单时,应按存款或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银行计算利息的方法,对应收、应付的利息金额进行复核。当前银行存、借款利息的计算规定及方法如下:企业单位的存款帐户、定期调整和下贷上转方式的贷款帐户,按季计算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末20日;对工商企业实行逐笔核贷方式的贷款帐户,按季或按贷款收回日计算利息,按季计息的计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单位撤销帐户或转移帐户,于结清帐户时随时结计利息。
银行计算存、贷款利息的公式如下:
本金×时期×利率=利息
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利息
利息本金×时期=计息积数
日利率=月利率÷30(天)
或日利率=年利率÷360(天)
月利率=年利率÷12(月)
计息时期“算头不算尾”,即:存款从存入之日起,算至支付的前一日止;贷款从借入之日起,算至归还的前一日止,均按实际存款或贷款天数计算利息。
对逐笔计息的存、贷款,其计息时期,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以全部化为天数计算;满月的无论大小月,均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对活期存、借款,均按实际存款或借款的天数计算利息。如果银行利率调整,存、贷款利息则采取分段计息。银行按每段时间和利率,分别计算,然后加总。
企业在复核存、借款利息时,应按银行的计息方法计算复核应收、应付的利息额,无误后,根据利息收、付通知单编制凭证,登记有关帐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