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背景:
某项工程项目业主(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预算工程量为9000m2,综合单价为1100元/m2。合同工期为6个月。合同有关条款如下: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质量保修金;
(3)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低于)预算工程量的15%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或1.1);
(4)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60万元;
(5)工程预付款从乙方获得累计工程款超过合同价35%以后的下一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
(6)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满甲方将质量保修金返还乙方。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下表。
每日实际完成工程量
工程按合同工期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办理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验收10个月后,因质量问题业主要求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置之不理,业主另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1.2万元。
问题:
1.预算合同总价为多少?
2.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3.每月工程量价款为多少?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多少?
4.保修期满甲方应返还乙方多少保修金?
参考解析:
1.问题1
参考答案:
预算合同总价为:9000×1100=9900000元(合990万元)。
考点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总价的计算。
“合同总价=综合单价×工程量”。
2.问题2
参考答案:
工程预付款金额为:990×10%=99万元;
工程预付款应从第4个月起扣留,因为1、2、3三个月累计工程款为:
(500+1200+2000)×1100=3960000元(合396万元)大于990×35%=346.5万元;
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99÷2=49.5万元。
考点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计算以及预付款回扣的内容。
根据工程背景,预付款在本题中按照比例法进行计算,工程预付款从乙方获得累计工程款超过合同价的35%以后的下一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1、2、3三个月累计工程款超过了35%,所以应从第4个月开始回扣,到第5个月一共有两个月,故用预付款总额除以2即可得到每月应扣的工程预付款。
3.问题3
参考答案:
第1个月工程量价款为:500×1100=55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55×(1-3%)=53.35万元小于60万元;
第1个月不予付款。
第2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100=13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32×(1-3%)=128.04万元;
两个月累计:53.35+128.04=181.39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81.39万元。
第3个月工程量价款为:2000×1100=22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20×(1-3%)=213.4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13.4万元。
第4个月工程量价款为:2300×1100=253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53×(1-3%)=245.41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49.5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45.41-49.5=195.91万元。
第5个月工程量价款为:2400×1100=264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64×(1-3%)=256.08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49.5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56.O8-49.5=206.58万元。
第6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10800m2,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1800m2
(10800-9000)/9000=20%>15%,对超出的部分应调整单价;
应按调整后的单价结算的工程量为:10800-9000×(1+15%)=450m2;
第6个月工程量价款为:450×1100×0.9+(2400-450)×1100=259.05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59.05×0.97=251.2785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51.2785万元。
考点解析:
本题考查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计算。
根据背景资料,工程款支付时需要考虑保修金、预付款以及调价的问题,还有付款额度的限制。
4.问题4
参考答案:
因为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没有履行相应保修责任。业主为维修质量问题发生的1.2万元支出应从承包方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工程结算造价为:9000×(1+15%)×1100+450×1100×0.9=1183.05万元;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1183.05×3%=35.4915万元;
保修期满,业主应返还给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金:35.4915-1.2=34.2915万元。
考点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工程保修以及结算造价的计算问题。
保修期内施工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2)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3)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5)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6)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7)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竣工验收10个月还没有过保修期,维修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所以结算造价应扣除1.2万元维修费用。另外根据背景资料,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预算工程量的15%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所以超出15% 以内按原价执行,超过15%以上需要乘以调价系数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