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为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在实务操作中企业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某企业王某2008年3月工资、薪金收入为5500元,企业为其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一种错误做法如下:
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5500-2000)×15%-125=4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5900
贷:库存现金 5500
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00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5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900
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00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400
另一种错误做法为: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500-2000-125)/(1-15%)=3970.59(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970.59×15%-125=70.59(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5970.59
贷:库存现金 5500
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5970.59
贷:应付职工薪酬 5970.59
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470.59
第一种做法错误有两处:
(1)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收入,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应先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上例正确计算应为: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500-2000-125)/(1-15%)=3970.59(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970.59×15%-125==470.59(元)。错误作法造成少纳个人所得税70.59元(470.59-400)。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715号)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第二种做法错误为一处:虽然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正确,但错在将代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人了成本,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例正确做法应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5500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5500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5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500
借:营业外支出 470.59
贷: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
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470.59
二、企业代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形
企业为员工负担税款还有以下两种情形:
(1)企业为员工定额负担税款。
【例】某企业王某2008年3月工资,薪金收入为6600元,企业为其定额负担个人所得税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工资+企业负担的税款一费用扣除标准=6600+500-2000=51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速算扣除数=5100×20%-375=645(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6600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6455
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145(645-500)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6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600
借:营业外支出 500
贷: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500
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500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500
(2)企业为员工定率负担税款。
【例】某企业王某2008年3月工资,薪金收入为6600元,企业为其负担80%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企业负担税款的职工资-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6600-2000-375x80%)/(1-20%x80%)=5119.05(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速算扣除数=5119.05×20%-375=648.81(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6600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6470.24
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129.76 [648.81x(1-80%)]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6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600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519.05
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