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员问,发现去年没有入账的一项费用,发票也是去年的,是否应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即使今年调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上也不能在今年进行税前抵扣吗?
其实,这是财会人员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由此类推,很多财会人员可能都有这么一种感觉,不管是考会计从业、会计职称还是注会等考试,书上的练习题都会做,但是到了自己在实务中遇到类似问题时就犹豫不决,不知道怎么处理。
在实务中遇到类似问题,又不太确定,这时,回归会计准则是最好的办法。如上述学员所问,费用是去年发生的,发票也是去年的,应当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吗?所得税上怎么做扣除?根据这两个问题,我们可以去查找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应当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根据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去年发生的费用,有去年的发票,却在去年没有入账;可以判定这是一项差错,因为没有运用编制前期报表时能够取得的发票并加以考虑,而省略了这笔费用,没有入账。
二、对这样的前期差错怎么处理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这条规定有两个点值得关注:一是采用追溯重述法,二是重要的前期差错。因此,在实务中,为了方便,对于一些明显微小的前期差错,很多财会人员就直接进行当期账务处理,而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就要采用追溯重述法,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追溯调整。至于什么样的前期差错才是重要的,需要根据业务的金额大小和性质运用职业判断才能确定,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判断的数量标准。
三、所得税上怎么做税前抵扣?
根据规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现前期差错,且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才发现的,一般就不能税前扣除,而要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综上,大家平时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回归到会计准则寻找相关规定和解释,然后结合自己的业务实际进行处理。回归会计准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