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被当地的管委会征用盖办公楼,不属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搬迁。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税?会计如何处理?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转让房产土地的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将转让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