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在银行对单位账户进行检查时,必须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种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得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和远期的支付凭证。
(5)及时、正确地记载银行往来账务,并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6)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