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会计本质的主要观点
在我国对于会计本质的认识,一直处于不断的争论与探讨之中,并且因此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关于会计本质的观点有:会计方法与技术论、会计工具论、会计信息系统论、会计管理活动论、会计受托责任论、会计综合论、会计契约论等。本文仅就具有代表性的会计信息系统论、会计管理活动论及会计受托责任论作一介绍。
1.1 会计信息系统论
会计信息系统论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会计本质的主要观点之一,其代表人物为余绪缨、葛家澍。余绪缨认为:“什么是会计呢?根据当前的现实及其今后的发展,应把会计看作一个信息系统,它主要通过客观而科学的信息,为管理提供咨询服务”。葛家澍等为会计下的定义是:“会计旨在提高企业和各单位活动的经济效益,加强经济管理而建立的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论从会计核算的具体情况出发,将企业价值运动(或资金运动)所产生的数据的输入、加工、整理和输出看作一个信息系统,把会计部门当成一个企业经营决策的服务性机构。
1.2 会计管理活动论
会计管理活动论是与会计信息系统论并驾齐驱的关于会计本质的主流观点。代表人物是阎达五、杨纪琬。1980年阎达五、杨纪琬两位教授在《开展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几点意见——兼论会计学的科学属性》一文中指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看,会计不仅仅是管理经济的工具,它本身就具有管理的职能,是人们从事管理的一种活动。他们认为:“会计是人们管理生产过程的一种社会活动,其基本职能一是反映(观念总结),二是监督(控制)”。会计管理活动论的核心是会计具有管理职能。
1.3 会计受托责任论
会计受托责任论认为会计的本质是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的一种控制系统,该观点最早由杨时展教授提出,杨时展认为:“现代会计是一种以认定受托责任为目的、以决策为手段,对一个实体的经济事项按货币计量及公认会计原则与标准,进行分类、记录、汇总、传达的控制系统”。伍中信对其进行了发展,在其《产权与会计》一书中对受托责任会计观点的起因、现状进行了论述,认为:“所有的会计活动都是因受托责任而起,所有的会计从其本质来说,均是受托责任会计,受托责任会计是对所有会计学科的一种恰当的综合表述”。
基于对会计本质的不同认识,对会计职能的认识也就有所差异,形成了一职能论、二职能论、三职能论、四职能论等多种观点,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会计二职能论,即会计具有反映(核算)职能和控制(监督)职能。
2 对会计本质的认识——会计信息系统论
本文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会计应正本清源,会计就是一个信息系统,其任务是通过运用会计方法,对资金运动过程中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会计信息,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
2.1 对会计管理活动论的反思
会计管理活动论认为会计具有管理职能的主要依据来源于马克思关于“观念总结和过程的控制”的表述,认为会计通过反映职能参与了企业的经济管理活动,因此会计具有管理职能,并应当监督经营者的决策。问题在于参与管理是否就是具有管理职能。现代管理科学从决策角度把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区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决策系统,二是决策支持系统,三是执行与控制系统。与此相适应,管理人员也可区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决策人员;二是参谋人员;三是执行人员。会计人员作为信息专家,是属于决策支持系统的参谋人员。可见会计只是为决策提供信息,会计没有进行决策、控制、指挥、协调的能力,因此,认为会计具有管理职能有些牵强。
2.2 对会计受托责任论的反思
现代公司的形成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代理问题,法制化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会计人员如实有效地反映这种受托责任。伍中信认为:“这种被称为‘经理人员企业’的现代公司的形成,是受托责任从无序向有序转化进而法制化的结果,最后发展成为法人治理结构的代理关系。这一法制化的治理结构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如实有效地反映这种受托责任。”并因此将现代会计定义为:“现代会计是一个以货币为主要量度,按公认标准来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的经济控制系统。”
诚然,我们可以认为是因为受托责任才产生了会计,因此会计需要反映这种受托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会计需要反映受托责任是否就可以认为会计就是受托责任,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认为会计仍然是在为“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来提供信息,而不是由会计来认定和解除这种受托责任,会计仍然只是一个信息系统。
会计本质的明确是为了明确会计的职能。通过对“会计管理活动论”和“会计受托责任论”的分析,我们认为会计只是一个信息系统,其目的在于为管理活动提供信息,为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提供信息。因此会计只具有反映职能,要求会计人员监督管理者,行使监督职能是勉为其难。
3 对会计本质重新认识的意义
通过对会计本质的重新认识,有助于我们明确会计的职能,进行准确的会计定位,进而明确会计的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
(1)会计本质的重新认识有助于我们认识到会计的职能,做好本职工作。
会计是一个以企业为报告主体、提供相关会计信息的信息系统,会计只具有反映职能。对于会计职能的明确,可以使会计更好地行使其主要职能,以避免其力所不及。对于会计是管理活动或受托责任的会计本质认识,都隐含着会计需要承担监督经营管理者的任务,但事实上,会计应当是受企业管理者委托完成提供会计信息的任务,这种信息包括对外、对内两个方面,对外提供的信息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投资、信贷决策,对内信息满足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没有能力也没有责任去监督管理者,不应该有必须代表国家、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责任。
(2)会计本质的重新认识有助于我们理解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必然性。
会计是一个立足于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则目的在于提供会计信息,而企业与其股东、债权人等具有各自的经济利益。基于经济人的逐利性,要保证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会计总是会选择有利于企业利益的会计程序、会计方法,因此会计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成为一种必然。由于我国体制的特殊性,政府往往是企业的最大的股东,而与此同时政府又承担着社会管理职能,这样在实际生活中政府作为股东的权利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权利就会混为一谈。政府本质的重新认识使我们意识到,政府作为股东时同样需要面对企业会计提供的信息,有一个对信息进行甄别、筛选的过程,这时与其他股东的权利是同样的。而当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时就需要承担制定会计准则的任务,此时政府应当为了维护所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尽可能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以会计政策选择为例,站在企业的角度,只要会计准则中具有可选择性,企业进行会计选择是必然的,而政策在进行会计准则制定时又不可能规定只有一种方法从而使企业不具有可选择性,那么政府能做的就应该是对信息披露作出规范性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其实对于信息的使用者而言,真正受害的并不是企业进行了会计政策的选择,而是受害于会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该得到的信息得不到,而准则要做的就是要努力消除这种不对称性。
(3)会计本质的重新认识有助于减轻会计的法律责任。
会计是信息系统的认识,可以使我们明确:会计并没有凌驾于企业之外的独立性,不能完成对企业管理当局的监督工作。会计信息的披露属于企业行为,董事长、总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他们承担,会计对此不应当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在讨论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时,所谓的会计人员素质低、缺乏职业道德等言论是对会计人员的不公平,是因为过分夸大了会计的职责与能力。虽然在《会计法》中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负主要责任,但是在社会舆论中对于会计压力并没有减轻,这与理论界过分抬高会计地位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应当回复会计本质,还会计一个轻松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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