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是办理结算的主体,是维护结算秩序的重要环节,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2.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
4.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5.不准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6.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和逃避承兑责任,拒绝支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票款;
7.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8.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的内容
银行结算纪律是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银行在办理具体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可以归纳为三条:
1.不准套取银行情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
2.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卖方资金;
3.不准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逃避债务。
这“三不准”要求单位和个人只准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对应该支付其他单位的款项必须依约履行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严守信用,信守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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