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35号)精神,现将我县基层卫生人才定向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与计划:
2016年报考普通高校,本县户籍学生。本科层次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业1名、预防医学专业1名、口腔专业1名、中医(中西医)专业2名;专科层次定向培养临床医学5名。
二、承办院校:
本科层次承办院校: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担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承担预防医学;
专科层次承办院校:杭州医学院承担临床医学。
三、招生(招聘)程序
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一)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二)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发至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全县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四)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五)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本科层次学生、专科层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就业与待遇
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规定,定向培养学生按期毕业后,按定向就业协议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其他有关事项均按照我省政策规定执行。
六、参加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三批的提前志愿填报的考生,及时关注信息,保持通讯畅通。
咨询电话: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0577-63739367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