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五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35号)要求,现就乐清市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工作公告如下:
一、定向培养专业
2016年本科和专科层次定向培养专业全部为临床医学专业。
二、定向培养岗位方向
面向农村社区岗位培养。本科生可分配到乐清市第五人民医院及除乐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柳市中心卫生院、虹桥中心卫生院外的其他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生分配到除北白象中心卫生院、乐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柳市中心卫生院、虹桥中心卫生院外的其他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定向培养承办院校
杭州医学院承担专科层次培养任务;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担本科层次培养任务。
四、定向培养招生计划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5名,临床医学专业专科5名。
五、招录与招聘
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专科定向培养原则上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要求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乐清市卫计局、人力社保局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二)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我市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市卫计局。
(三)市卫计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市人力社保部门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四)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五)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需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相应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六、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层次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4.6万元/5年/人标准给予补助。
七、就业与待遇
定向培养学员按期毕业后,按协议规定回乐清市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市卫计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确定,并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学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无法按期毕业的,必须承担定向培养协议中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定向培养学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定向培养学员在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原规定的服务期限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八、联系科室及电话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61527861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61882273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