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录培养范围和条件
志愿报考公安院校并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符合公安院校招生条件和人民警察录用条件,2002年6月30日前出生的,高考成绩在二本分数线以上的汉族2016年应届男性理科高中毕业生。
二、招录培养计划
委托新疆警察学院培养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本科层次人才2名,学制4年。
三、招录步骤
(一)体能测评。通过招录培养条件初核的考生,于6月28日下午3:00携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在南昌市八一中学(南昌市三经路41号)参加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体能测评。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务员)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后)执行。测评合格的考生现场自愿报名参加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体检。
(二)体检。报名体检成功的考生,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按照招录培养计划1:3的比例确定入围体检考生名单。体检于6月29日举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后)执行。考生参加体检需携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并空腹。体检费用考生自理,约300余元。
(三)填报志愿。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体检合格的考生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于6月30日12时前网上填报并提交高考志愿(该次集中填报的其他批次院校志愿也应一并填报并提交),参加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选择提前录取批次,填报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12时后填报的,未选择提前录取批次的、未填报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的考生志愿填报不成功,不能参加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
(四)考试。志愿填报成功的考生于7月1日上午携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参加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面试采取公务员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70%和3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
(五)政审。政审在投档前进行,政审要求和程序按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察和公安院校招生政审有关规定执行。政审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六)录取。政审合格的考生,根据招录培养计划1:1的比例,按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投档,经新疆警察学院审档无异议后予以录取。如有考生审档不合格,按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顺序递补。录取工作在提前批进行,本科一批开始前结束。
四、培养与就业
考生录取后,与省公安厅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学生入校后,按照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培养方案以及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培养和管理,不得转到其他公安专业(方向)学习。学生待遇以及所需委托培养经费,参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标准和管理方式执行。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关学位后,符合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要求的,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单位依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全省各地公安工作需求确定。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有关情况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五、联系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省公安厅:0791-87288066,省教育厅:0791- 86765360,省公务员局:0791-86386265。
(二)监督举报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0791-86386232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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