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2011年公开招聘的工勤人员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等程序,目前,有3个岗位,共8名考生进入面试。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公开招聘工勤人员的面试工作,根据《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云人[2004]37号)、《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2006]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8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面试原则及目的
面试是事业单位录用考试中的主要环节,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必须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过面试进一步考察应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适应职位要求的能力;通过面试的具体实施,探索科学规范的面试方法。
二、面试组织管理
(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由云南技师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二)厅领导现场指导,厅纪检监察全过程监督。
(三)面试考官由云南技师学院领导、部分中层干部、高级讲师组成。
(四)面试考官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落实面试考场设置;具体实施面试工作,评定面试成绩;
2、做好面试记录,对考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打分;
3、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
面试主考官:设7名。由云南技师学院领导、部分中层干部、高级讲师组成。
面试副考官:设8名。由部分中层干部、高级讲师、相关专业骨干教师代表组成。
面试设考生联络员、计分员、核分员、记时员等工作人员各1名。
三、面试事项相关安排:
(一)面试时间:2012年1月15日
(二)面试地点:云南技师学院教学楼C5
(三)具体安排:
1月15日上午9:00—12:00
面试岗位:水电工、文印员、网管员。
(四)面试前3天,电话通知考生本人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四、面试对象的确定
2011年12月24日笔试结束、12月27日成绩公示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云南技师学院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职位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对象。
五、面试方式
本次面试采取自我介绍和提问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我介绍部分为考生自述本人的基本情况;现场提问部分由各位主考官轮流主持,非主持主考官和副考官随机提问,考生即时回答问题。每个主考官要根据面试考生的表现,独立打分,副考官不打分。
六、面试内容、时间、评分标准和方法
面试内容:分为自我介绍和提问考察两个部分。自我介绍着重了解考生的基本情况及语言组织和表述能力与教师工作的适应性;现场提问着重测试应试人员的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自我情绪控制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的匹配性。
面试时间:自我介绍3~5分钟;现场提问10分钟左右。
评分标准和方法:按百分制评分,即总分为100分。自我介绍占40%、现场提问占60%,详细评分标准见《面试评分表》。主考官根据考生在面试中的表现,在评分表中事先给定的评分权限范围内,评定其在每一要素上的得分,并计总分。评分完毕,计分员将全体主考官评分结果中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去掉后,求出算术平均值,即为考生最后得分。
七、面试程序
(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云南技师学院按面试组织管理的要求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二)招聘部门通知应考人员参加面试的具体地点、时间及有关事项。
(三)招聘部门设置面试考场。面试考场有面试室、候考室。面试室内设主考官席、副考官席、计分员席、核分员席、监督员席、应试人员席。
(四)面试考生应根据面试时间安排,提前2天由本人持毕业证或学位证、身份证、相关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及工作经验证明或相关未就业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3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到云南技师学院人事处进行资格复审。
(五)面试考生应根据面试时间安排,于面试当天提前3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面试地点候考室集中,进行点名。应聘同一专业岗位的考生抽签排定面试顺序,点名时不到者或按排定顺序面试时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面试时,面试考官按《面试评分表》的内容独立评分。打分时不得相互商量或暗示。
(七)计分人员负责核计和换算《面试评分表》并填写《面试成绩总表》,考生最终的得分采用加权平均法求取。
(八)考生面试成绩当场不公布,待面试工作结束3天后,可在云南人才市场网站和云南技师学院网站上查询。
(九)面试工作结束后,由面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面试成绩,按应聘岗位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八、面试监督及违纪处理
(一)面试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考录主管部门的监督;还应接受应试人员的监督。
(二)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漏面试相关资料。
(三)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考生存在个人利益或亲属关系的,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四)发现有泄密和徇私舞弊行为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五)应试人员在面试中出现违纪行为,原则上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录用考试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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