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 ”, 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三明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院全称及代码: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国标码13976)
第二条 办学地点:福建省三明市
第三条 办学性质、层次及类型:公办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我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信誉。学院招生工作在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监督申诉电话:0598—8282790(纪检监察室)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六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无计划外招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我院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经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生源情况对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经教育部备案同意,我院2016年可开展招生的专业:黑色冶金技术、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监理、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现代纺织技术、染整技术、纺织品检验与贸易、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临床医学、护理、助产、药学、会计、审计、会计信息管理、统计与会计核算、国际贸易实务、连锁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服装与服饰设计、人物形象设计、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院根据生源省份的规定和报考我院的生源情况等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执行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实行按专业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考生,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实行按院校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考生,专业安排根据“专业清”模式,即按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安排专业,对第一专业上线考生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按专业顺序递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可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除助产专业限女生填报外,其余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院外语教学中以英语为主。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由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或我院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在学院招生信息网设录取查询窗口供考生查询并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及新生入学须知。
第六章 收费标准、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字245号文核定标准范围收取。住宿费分别按照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费[2006]418号、闽价费[2007]74号、闽价费[2009]345号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代办费项目实行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学生退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6]费154号文规定办理。
医学类(护理、助产、临床医学、药学)专业学费6600元/学年,其他专业学费6000元/学年,住宿费及代办费视具体情况略有不同(800、970、1100元/学年),详见我院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信息及向录取考生寄发的新生入学须知。
第十七条 我院开通入学“绿色通道”,积极采取奖、助、补、缓、贷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在校学习期间的经济困难:
1、奖助学金:品学兼优或有专业技能特长的优秀学生有机会获得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2500—4000元/学年和学院设立的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学年,二等奖1200元/学年,三等奖800元/学年。
2、勤工助学措施:制定勤工助学制度,与部分企业签订协议,为经济困难生在校期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可以推荐学生从事一般性服务(如:公用机房、阅览室、健身房、食堂等)或与专业实践相关的劳动。
3、助学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推荐困难学生向指定银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4、爱心基金:学院积极争取社会助学资金建立爱心基金,以困难补助方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5、企业助学:报考紧缺专业的部分学生与企业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后可由签约企业全资或部分赞助培养。
第七章 入学、毕业
第十八条 新生凭我院寄发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按入学须知规定报到入学,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十九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定向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的毕业证书中专业名称后需加注“定向基层医疗机构”字样。通过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学生还可获得相应专业及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规定与现行招考政策不一致时,以现行招考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高岩路6号 (邮编365000)
联系电话: 0598-8282672、8282357、8288378
传 真: 0598-8282672
学院网址: http://www.smvtc.com
招办邮箱: zsb13976@126.com
QQ号码: 477602649、50336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