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要求:
考生应掌握乐理基本知识和视唱练耳技能;掌握声乐、钢琴或其它一种中外乐器等表演技能;具备一定的音乐知识与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须认真考虑并明确认同,音乐教育专业方向培养的是全面发展的音乐教师。考生根据自己的音乐技能特长情况,在下列三个考场中选择其中之一参加考试(报名确认后不得更改),并根据自选的考场的要求,填写一试、二试曲目,一、二试曲目不得重复。
专业方向 | 考试安排 | 考场号 | 考试科目 | 考试要求及内容 |
音乐教育 | 一 试 | 考场一 | 声乐、钢琴或其它一种乐器 | 1、声乐作品1首,曲目自选。 |
2、钢琴或其它一种器乐(乐器自备)作品各 1首,曲目自选。 | ||||
考场二 | 声乐 | 声乐作品 2首,其中中外作品各1 首。 | ||
钢琴作品 2首1 、练习曲1首(相当于车尔尼740 或以上程度)。2、复调乐曲1套。 | ||||
二 试 | 考场一 | 声乐、钢琴或其它一种乐器 | 1 、声乐、钢琴或其它一种器乐作品各1 首,由考生自定。 | |
2、针对考生报名时提交的论文进行答辩。 | ||||
考场二 | 声乐 | 1、 声乐曲目 2首(考试要求同一试)。必须加试钢琴作品 1首(中外作品均可)。 | ||
2、 针对考生报名时提交的论文进行答辩。 | ||||
钢琴 | 1、 钢琴曲目 2首(大型乐曲1 首,奏鸣曲快板乐章或变奏曲;乐曲1 首,中外作品均可)。必须加试声乐作品1 首(中外作品均可)。 | |||
考场三 | 2、 针对考生报名时提交的论文进行答辩。 | |||
三 试 | 音乐基础知识 | 视唱练耳与乐理(考试要求见《视唱练耳考试大纲》《乐理考试大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