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考者要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应考者凭《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在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
3、不得穿风衣及背心、拖鞋、响底鞋进入考场。
4、应考者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所必需的物品,其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禁止携带无线通讯工具(手机)、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5、进入考场后须保持肃静,不准吸烟和谈笑。考试期间不得上厕所。凡离开考场,不得再次进入。
6、考场不准借用文具。
7、答题前,须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考点、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和座位号等。
8、考试开始铃响后方准答题,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9、答题须在统一印刷的试卷上规定位置用蓝色或黑色水笔、圆珠笔、签字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用铅笔、红色笔书写的答卷一律无效。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
10、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询问。
11、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
12、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答题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清点完试卷和草稿纸后,有序离开考场。
13、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14、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