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南疆各民族实行同等教育优惠政策,实行高考招生计划单列”实施方案的意见》(教学厅函〔2015〕3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的实施区域及报考条件说明如下:
一、国家专项计划
实施区域:巴里坤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县、托里县、吉木乃县、青河县以及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所辖县市(含兵团第一、三、十四师在南疆四地州的团场)。
报考资格: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当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的考生,可填报国家专项计划。
二、高校专项计划
实施区域:国家贫困县、自治区贫困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以及自治区和兵团所属以农牧业为主的县(含县级市)(相关县市具体名单见附件)。
报考资格: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当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须在实施区域农村的考生,可申请高校专项计划。
三、地方专项计划
实施区域:哈密市、伊吾县、奇台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霍城县、昭苏县、霍尔果斯市、塔城市、额敏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阿勒泰市、哈巴河县、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博乐市、温泉县、精河县、阿拉山口市和焉耆回族自治县。
报考条件:户籍在实施区域农村、符合当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可填报地方专项计划。
四、南疆单列计划
实施区域: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所辖县市(含兵团第一、三、十四师在南疆四地州的团场)。
报考条件: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当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的考生,可享受南疆高考照顾加分政策,并可报考南疆单列计划。
自治区要求各地强化考生资格审查,明确考生、家长须具备的学籍、户籍条件以及在当地实质性就读、居住、从业等要求,加强防范和打击“空挂学籍”、“空挂户籍”和“伪造民族成份”等各种形式的投机报考行为,防止侵害实施区域考生权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附:我区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县、市名单
详情请见:http://124.117.250.25/1000/188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