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招生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阳光招生工程”。
2、在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调档比例执行我省相关规定。
3、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首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专业计划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对按平行志愿投档的,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4、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在第一、二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在第二、三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 0分。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省里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我省规定执行,如果我省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比较时按综合,数学、语文、外语,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及安排专业。
5、对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
6、对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分数未达到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7、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执行吉林省的有关规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