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6]1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管理,提 高 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进一步提高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和规范学科作用,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要进一步加强招生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制度监督和约束,严格责任追究,继续推进招生信息公开,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二、组织机构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2、各相关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
三、录取原则
1、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少数民族博士研究生高层次骨干计划”及“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的报考情况确定专项计划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1)拟录取的“少数民族博士研究生高层次骨干计划”入学考试外国语成绩不低于30分,专业课成绩不低于50分,面试成绩不低于50分。
(2)“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 入学考试外国语成绩不低于45分,专业课成绩不低于60分,面试成绩不低于60分。
2、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录取工作细则》,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学院公布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程序
各学院要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的录取结果负责。
1、各学院须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2、各学院须在 5月 24日 前将拟录取考生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学校审核通过拟录取名单后,由各学院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培养协议、人事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
4、录取通知书将于6月上旬发放。
研究生院
2016.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