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6〕18号)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漳州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上半年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漳教人(2016)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2016年上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受理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华安县的中国公民。
二、认定条件
(一)学历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或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
1.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报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条件,并参加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取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
(四)身体要求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认定权限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漳州市教育局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
四、报名、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
时间:2016年5月23日—27日、2016年6月13日—24日。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注册信息,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3纸双面打印一式二份)。申请人员应尽早进行网上申报,逾期不能补报。
申请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报入口,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其它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考试科目一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
2.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方可参加本次的网上报名。
3.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的申请人员,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其面试学科一致。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2016年6月13-27日(双休日除外)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还须准备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进行提交、现场确认报名。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现场确认点:
地址:华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0596-7358569、0596-7012710
3.提交申请材料:
1)网报后至提交材料前准备工作:
(1)下载打印、复印有关表格、材料;
(2)下载打印《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1)。人事关系在华安辖区的申请人其鉴定应由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并在表中第9栏说明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在岗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单位聘用人员)。户籍在华安辖区的申请人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注意:不能只由社区居委会鉴定)、乡镇人民政府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表中“有无犯罪记录”栏,户籍在华安辖区的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查询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户籍不在华安辖区的,由申请人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3)体检:网上报名后,自行下载打印《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2,A4纸双面打印)或《福建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3,用于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体检表前三行应自行填写完整,并贴上与网上报名同底1寸相片。按规定时间自行(请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以便医院核对)到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检。有怀孕者应提前告知(因个别项目不能参加体检,体检结论无法合格),建议放弃体检,待下次教师资格认定批次再申报。
①体检时间:6月10-24日,请适当靠前体检。
②体检医院:华安县医院二楼体检科。
2)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近期小二寸照片应自行贴好或彩色打印可不必另贴照片),须本人签名,一律使用A3纸双面打印后整齐对折使用。其中,第1页为封面,第2、3页为内页,第4页为封底。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主页和申请人个人单页,集体户人员的复印件还应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其中,申请人户籍不在认定机构所在地的,还应提供当地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或当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有效验证期至2016年7月20日),无法查询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其中,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提供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含相关体检报告单,用回形针夹在一起)原件(见附件2)。
各类申请人员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分别提交的材料:
8.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属于省内高校毕业的,应提交加盖“福建省教育厅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调配专用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属于省外高校毕业的,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可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9.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从今年开始教育部考试中心不再寄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考生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
10.参加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人员,应提交《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其中,“两学”考试合格人员还应提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成绩单);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拟按非师范类专业的高一层次学历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还应提交师范类专业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原件一份。
11.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2.照片要求: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须提交申请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提交本人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相片背后用圆珠笔写明工作单位及姓名,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用),网上上传电子照片、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体检表、教师资格证书所贴照片应同一底版,否则证书无法办理,后果自负。
以上有关证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
13.材料整理要求:
(1)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需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除户口簿外),并由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高校辅导员)核对签名。
(2)各申请人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整理,将材料1-11按顺序整齐整理,并在左上角用回形针夹在一起,装入一个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现场确认点、报名号、申请资格类别、申请人姓名和工作单位,提交确认点确认。
(三)审核认定:2016年7月1日-7月20日。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在华安县教育局网站公布。
(四)领取证书时间:申请人领证时间为受理申请终止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请注意关注本公告栏公告。
华安县教育局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