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面向初中应届毕业生的“五年一贯制”高职贯通招生管理,做好今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根据我省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五年制高职招生对象为参加我省各设区市当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或升学)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招生院校
(一)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高职院校必须通过了第一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每所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项目院校最多可与5所中职学校联办,其它高职院校最多与4所中职学校联办。
(二)联办五年制高职的中职学校应为我厅公布的达标中职学校,每所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校、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项目学校最多可与3所高职院校联办,其他中职学校最多与2所高职院校联办。优先支持职教集团、职业院校联盟内中高职院校联办。
(三)高职院校不得在校外单独设置五年制高职教学点。
三、招生专业
(一)五年制高职专业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培育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优先支持列入《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15〕53号)《2016年鼓励增设专业建议名单》以及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专业举办五年制高职。
(二)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高职院校中连续2年实际注册入学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原则上进行撤并或停招。列入闽教职成〔2015〕53号文件《2016年控制增设专业名单》的专业,以及财经大类、公共事业大类、法律大类不举办五年制高职。
(三)高职院校举办的专业需设置3年以上,至少有一届高职毕业生;中职学校须开设联办专业相关的中职专业3年以上,至少有一届中职毕业生。五年制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只允许高职院校自办,不得与中职学校联办。
四、录取工作
(一)五年制高职招生报名、填报志愿及录取工作由各设区市招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按照我厅下达的2016年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进行录取,不得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进行录取。
(二)在录取过程中,高职院校可根据不同设区市的生源情况,与设区市教育局协商确定五年制高职录取分数线。
(三)录取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教育局将录取的五年制高职新生数据库(DBF格式,字段见附件2)光盘于2016年11月1日前报我厅学生工作处备案,作为五年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和学历注册的依据。新生数据库上报后不得再进行五年制高职的补录取工作。
(四)各高职院校不得进行不实招生宣传和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对扰乱招生秩序、有偿招生、乱收费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等处理,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各初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要配合做好五年制高职招生宣传服务,不得限制、强迫和代替考生选报志愿,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不得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五、教育教学管理
(一)五年制高职学生学籍按照高校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学生毕业时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专科层次五年制高职毕业证书。五年制高职学生属特殊类型学生,在学期间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学生纳入中等职业教育的事业统计范围,新生学籍必须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同步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进行维护,学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第四学年后的学生纳入高等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学生享受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相关资助政策。
(三)高职院校是五年制高职教育的主体,须切实承担起人才培养的责任。由高职院校负责,联合中职学校、行业企业,编制五年一贯制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一体化课程设计,建立专门的课程体系,合理安排实习实训。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需报我厅审核通过方可进行招生。采取中高职联办的,中职阶段教学必须单独成班,不得与三年制中职“混班”教学。高职院校要参与中职阶段教学,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并将联办学校承担的教学工作纳入本校办学评估和教学诊断与改进。我厅将适时开展五年制高职教学工作专项检查,对教学管理不规范、办学质量差的,取消五年制高职办学资格。
(四)各高职院校于11月1日前将本校录取的五年制高职新生信息按有关规定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便确认学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各高职院校在确定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后,填写《福建省2016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并于5月20日前将表格盖章和电子版一并报我厅规划处;同时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盖章后报我厅职成处。
(二)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服务指导,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
(三)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中职学校和初级中学。
(四)联系方式
厅学生工作处联系人:吴俊英
联系电话:0591-87844868(含传真)
电子邮箱:jytxsc@fjedu.gov.cn
厅发展规划处联系人:李硕、方嘉
联系电话:0591-87091426, 87856479(传真)
电子邮箱:fjsyjh@163.com
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人:念航
联系电话:0591-87091358 ,87856493(传真)
电子邮箱:fjzcc@163.com
福建省教育厅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