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二)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高级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二、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
(一)担任市(地)以上审计部门正科级以上领导职务5年以上,担任县(市、区)审计局正副局长5年以上或担任企事业单位审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且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财经、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年限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的人员。
(二)近5年内被评为省级系统以上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省级系统以上先进集体的负责人,或获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国家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社会审计人员。
(三)在财经、审计专业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优秀科研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
注:1、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高级)报名条件中所称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2、“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3、“以上”均含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