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区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江北区区属公立医院招聘工作人员共31名,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详见附件1《江北区2016年区属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招聘岗位一览表》、附件2《江北区2016年区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招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1、2)。
三、招聘的范围和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条件
(一)招聘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作;
4、具备招聘岗位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践操作技能;
5、适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岗位一览表》1、2);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8、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6年应届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招聘范围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及以下,即:1980年5月17日及以后出生,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即:1975年5月17日及以后出生(详见《岗位一览表》1、2)。
五、招聘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江北区社会服务中心三楼人事考试中心大厅(建新东路22号)。
联系人:区 卫 计 委: 67721924(岗位条件咨询)
区人力社保局: 67757315(报名政策咨询)
(报名期间咨询请致电67877016)
3.报名手续: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如报考者原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须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证明),交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按招聘方案公布的招聘岗位和专业报名(一名报名者只能按所学专业报考一个岗位,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笔试考务费100元(50元/科/人),参加面试人员按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40元/人。委托报名者需提供具有委托人签名和手印的《委托报名书》以及报名需要的全部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由被委托人带至现场报名。
4.资格审查:按招聘条件和专业,由江北区人力社保局和卫计委统一进行资格审查。
5. 领取准考证:参考人员凭身份证、缴费收据原件于2016年5月25日—2016年5月27日在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笔试时间、地点与考试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
(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测试和面试,由江北区人力社保局和江北区卫计委统一组织实施。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3方能开考。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急需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报名考务费。
1.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其中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占30%、综合基础知识占70%,分值为100分。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分值为100分。
2.专业科目测试
报考职员岗位专业科目内容只测试《管理基础知识》;
报考附件1中的岗位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分为笔试和医院考核两个部分,专业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管理基础知识》,分值100分。医院考核采取实作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列专业的业务知识,分值100分。专业笔试成绩占专业科目测试成绩的65%,医院考核成绩占专业科目测试成绩的35%。
医院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报考附件2中的岗位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考试均采取笔试闭卷的方式进行,分值100分。
笔试时间为2016年5月28日。
笔试成绩计算:笔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凡考生笔试有1科缺考的,取消面试资格。
3.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分值100分。面试比例为1:2,面试人选按面试比例,根据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之和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进入面试人员的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之和不低于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成绩,方可进入面试。其中,特殊岗位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
凡考生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测试有1项缺考的,取消面试资格;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可按报考该岗位考生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成绩当场公布,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生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体检,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区人力社会局备案。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4.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考核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30%+专业科目测试×30%+面试成绩×40%
公开招聘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三)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若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则以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之和、面试成绩、医院考核成绩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组织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区人力社会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并结合卫生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报考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空缺时,不再递补。考察及以后环节的缺额不再递补。
(四)公示
考试考核成绩、面试人员名单、体检人员名单等均在重庆市江北区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jbpi.gov.cn)进行公布,公布时间请留意考场板书内容。
体检、考察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招聘人员。拟招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cqhrss.gov.cn)和重庆市江北区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 www.cqjbpi.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用岗位等。
(五)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试用期满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才能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聘用人员需在我区服务5年以上,未达到年限的,解除人事关系。
2016年应届毕业生在2016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六、纪律要求
公开招考聘用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招考工作要严格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考试聘用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和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考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
本简章由江北区人力社保局和江北区卫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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