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育人才是海淀教育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为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型和国际化的教育人才,实现海淀教育保持“三个一流”目标,更好地服务核心区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以及《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海发[2011]11号)和《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推进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海发[2011]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人才引进的原则是:明确高端,以用为本,扩宽引进渠道,激活引进方式,重点引进外省市教育名家、名校长、名师。对北部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实行重点倾斜,对特殊人才可实行“一人一策”。鼓励用人单位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用人需求和发展战略,面向全国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教育人才引进工作在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引进条件与范围
第四条办理人才引进人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师德高尚,热爱教育事业;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其他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备证件;
(六)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
特别优秀或紧缺的人才,其职称和年龄要求可酌情放宽。
第五条人才引进分为五个类别:
(一)教育专家。在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的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省(市)级重点(示范)学校校长。
(二)名师名校长。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出色成绩,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市)级特级教师和省(市)级“名校长”培养对象。
(三)学科带头人。在学生德育、学科教学、学校管理或教育科研等领域取得较大成绩,在省(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省(市)级重点(示范)学校的校级领导,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国家级学科竞赛金牌教练,省(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和功勋教师。
(四)优秀后备人才。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的省(市)级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市)级优秀青年教师和中青年骨干教师。
(五)国际化教育人才。在海外学校、知名学校国际部或国际学校从事5年及以上教育教学或经营管理工作,国际课程教育教学或国际学校管理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
如引进人才同时具备多项荣誉的,只按最高等级类别引进。
第三章 人才引进的程序
第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岗位情况,向教委人事部门报送人才引进需求计划。人才引进需求计划应设定引进的人数、条件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教委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发布人才引进需求计划,组织人才引进公开招聘会。用人单位通过参加公开招聘会,确定人员进入面试与考核环节。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招聘程序,对候选人才进行面试和专业考核。进修学校、教育党校的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专家撰写专业考核鉴定。教委人才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所报人选进行人才素质综合测评。专业考核鉴定为“良好”及以上,并且人才综合素质测评为“合格”及以上的,可定为拟引进人才。
第九条 区教委人事科、组织科对拟引进人才的有关学历、职称、荣誉及工作业绩等书面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经上会批准后可办理相应的调入手续。
第十条 积极拓宽各方面的人才引进渠道,充分利用北京市、海淀区的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对特别优秀、急需或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特事特办。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十一条区教委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引进人才所需的经费,并纳入区教委年度部门预算。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海淀区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及《海淀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引进的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安排入住海淀区教育人才租赁住房,并给予租金补贴;自行租赁住房的,每月提供3000元房租补贴,连续提供3年。
(二)根据引进人才的类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费。教育专家等级,标准为20万元;名师名校长等级,标准为15万元;学科带头人等级,标准为10万元;优秀后备人才等级,标准为5万元;国际化教育人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家费。
(三)对于北部地区学校、城镇地区薄弱校引进的人才,将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优先安排入住教师公寓。
(四)按用人单位工资分配方案执行的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聘任时,可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可视情况直接聘任其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的领导职务。
(六)对引进人才的随调家属,区教委和用人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积极协助落实工作,安排其子女到区属示范园、优质校入园、入学。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相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政策法规,与正式调入的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聘期不得低于五年,试用期一般为三到六个月。
第十四条试用期表现与引进要求严重不符的,用人单位经区教委同意后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应的人事关系调转手续。
第十五条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或因个人原因解除聘用合同后并调出海淀教育系统的,须将安家费按照每年递减20%的标准,根据履行合同的年限折算后退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缴还区教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享受住房租金补贴;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所租住的教师公寓。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要为引进人才创设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建立引进人才档案,并根据个人发展情况和需求进行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在首个聘期内除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外,须参加聘期业务考核,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用人单位每年定期将其聘期考核情况书面报送区教委主管部门备案。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并报区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区教委委托教研、科研、师训、干训和名师工作站等部门加强对引进人才定向培养;并定期组织引进人才参加特级教师认定和市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