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完善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充分发挥导师团队在博士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加大复试力度,规范招生录取工作,逐步完善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组织管理
1.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工作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制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各学科招生计划,明确复试成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确定拟录取名单。
2.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各学科成立复试小组具体实施面试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3.复试小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其中组长1人,另配秘书1人,秘书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二、复试内容
1.综合面试,满分100分,占复试总成绩的80%。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复试时复试小组应对考生公开发表的论文和著作、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平时学习成绩、业务素质、思想政治品德、创新意识与能力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综合测评,如学科需要可加试笔试或其它必要的测验。复试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要对考生是否具有博士生培养潜力做出明确结论。
2.外语口语测试,满分100分,占复试总成绩的20%。外语口语测试在面试中进行,由面试小组测评,重点测试考生外语交流及应用能力。
3.国家要求复试环节需全程录音或录像备查。
三、复试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计算方法为:
复试成绩=综合面试*80%+外语口语测评成绩*20%
面试成绩或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四、录取
1.学校从进入复试的考生中,根据导师招生名额按复试成绩择优录取,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我校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所有成绩和录取结果均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对外公布。
五、申诉渠道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申诉举报电话
研究生学院电话0411-86323716;校纪检监察处0411-86323653;辽宁省招考办研招处024-86981076。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学院
20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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