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全称和性质
1、学院全称: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全国代码11314)
2、学校地址:漳州市大学路1号
3、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4、层次:大专
5、学制:三年
第二条 学院简介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是由漳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职院校。2002年获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03年被确定为全国承担数控技术应用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90所高职院校之一;2004年成功通过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优秀评估;2005年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07年10月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2010年6月顺利通过国家级验收;2010年4月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2012年6月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2014年5月获得“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
第三条 招生录取机构
学院成立高职招考领导小组,下设高职招考办公室及招生监察组、后勤保障组。
第四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2016年高职招考专业及指导性招生计划具体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编制的《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条 志愿填报注意事项
填报我院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身高:女162cm及以上,男172cm及以上;;体重:女生为[身高(cm)-110(cm)](kg)(1±20%),男生为[身高(cm)-105(cm)](kg)(1±20%);视力:女生矫正视力《C字表》不低于0.5,男生裸眼视力《C字表》不低于0.7,无斜视、无色盲、无色弱;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染发,男生无打耳洞;无明显体味 ;口齿清楚,中、英文发音准确,听力正常 ;行走无明显内、外八字;无精神病史,无肝炎病史,无慢性疾病;无犯罪史,无严重违纪史。
(备注:以上报考条件在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条件不达到者转到本校旅游类其他专业。)
第六条 录取规则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我院2016年高职招考所有招生专业实行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按高中类和中职类分类别进行录取。严格按照福建省招生考试院“按各类别专业志愿平行投档”的相关政策进行。
2、 填报我院航空服务专业的考生,需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备注:以上报考条件在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若条件不达到者转到本校旅游类其他专业。)
3、具体录取方式
面向高中生招生
高中类考生在高职招考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下同)达到“保底线”后,高中类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面向中职生招生
(1)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精神,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凡报考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专科各专业(除音乐类、美术类外)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且必须参加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没有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2)录取时,专科各专业均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成的综合分,分报考类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其中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75%,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25%。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专业基础知识、语文、数学、英语。
4、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5、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6〕5号)精神执行。
第七条 待遇
参加高职招考并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其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等待遇与参加我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学生一样,并同样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学校的奖、助学待遇等。
第八条 学费标准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学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我院高职高专专业学费6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委规定收取。
第九条 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大学路1号;邮政编码:363000
联系老师:杨老师、郑老师、张老师、范老师、吴老师
招生联系电话:0596-2660766(兼传真),0596-2660582
高职招考报名网址:www.eeafj.cn
学院招生网址:http://zs.fjzzy.org/ ddzs/
第十条 附则
本章程由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