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被开除过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现役军人。
5.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3月10日)为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6.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非2016届毕业生(在读的全日制非2016届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依此类推)。
7.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四项目人员服务期限、任职、现役、辞退等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6年8月,年限按足年足月计算。